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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防控疫情 法治同行(四)
日期:2022-04-11   字号:【

【编者按】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哈尔滨市侨联工作者和广大归侨侨眷始终与全市人民风雨同舟、众志成城,积极发挥独特优势,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助力我市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歼灭战。哈尔滨市侨联法顾委积极响应侨联号召,组织开展了“防控疫情 法治同行”活动,聚焦防疫热点问题,梳理涉疫法律常识,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为群众答疑解惑,用实际行动筑起我市疫情防控的法治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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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简介】李光,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哈尔滨市侨联法顾委委员,民建会员,哈尔滨市政协委员,绥化市政协常委,哈尔滨市政府执法监督员,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绥化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咨询电话】13351310202

问题1:疫情防控期间,拒不执行防疫要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出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的行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随着疫情爆发,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多个机构协同合作,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紧急处理,采取了一系列防控措施,对广大市民提出了日常防疫要求。

很多人认为配合执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发布的防控措施及防疫要求仅仅是一项道德义务,即使违反了这项道德义务也不应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予以规范。但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对于拒不执行防疫要求,经劝导无效,是有权进行处罚的且有法可依;居民依法配合执行防疫要求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

对于疫情期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出公共场所不听管理人员劝导,拒绝执行防疫要求的,还可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扰乱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秩序的规定。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问题2:疫情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的患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复工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律师解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法律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规定,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的劳动者应当如实陈述病情,自觉配合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拒绝配合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的劳动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劳动者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附:相关法律条款

《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通知》

第一条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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