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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防控疫情 法治同行(一)
日期:2022-04-06   字号:【

【编者按】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哈尔滨市侨联工作者和广大归侨侨眷们始终与全市人民风雨同舟、众志成城,积极发挥独特优势,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助力我市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歼灭战。哈尔滨市侨联法顾委积极响应侨联号召,组织开展了“防控疫情 法治同行”活动,聚焦防疫热点问题,梳理涉疫法律常识,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为群众答疑解惑,用实际行动筑起我市疫情防控的法治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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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简介】王飞,哈尔滨市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黑龙江三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民商事案件代理、政府常年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13604511068

问题:疫情防控期间,在信息网络故意编造、传播涉疫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疫情防控期间,在信息网络故意编造、传播涉疫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十五条之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造谣、传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疫情期间,呼吁大家,不信谣、不传谣,遵守疫情防控管理规定。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六)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对虚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准、恰当处置。对恶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特别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要依法严惩。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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